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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在班车上盗窃电脑 男子领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13 10:09:24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多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多亮伙同樊某(在逃)潜入南昌至樟树的班车上准备行窃。13时12分许,当班车行至丰城市小港镇地段时,在二人寻找到目标后,由樊某从被害人谢某包内盗得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然后二人在丰城市小港集镇路段下车。经鉴定,三台被盗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多亮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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