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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用不同名字“嫁”两人被判重婚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10 09:24:29


    本网讯(钟灿)  四川省营山县一农妇,用曾用名与男子结婚九年后,回到娘家再“嫁”人。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罗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5岁的罗春住营山县大庙乡。2000年10月,刚满20岁的罗春以曾用名罗红艳的名义,与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一男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一直不好。2003年5月,罗燕负气回到了营山县老家,之后两人几乎断了联系。2009年10月,罗春在与该男子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与老家的张某办理结婚登记。

    因涉嫌重婚罪,罗春于2015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春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春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春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春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重婚行为消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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