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已婚男与其他女子“婚外情”生子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08:42:31
本网讯(廖长春) 一林姓男子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加之已生育孩子的情况下,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11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林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0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军与王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2月,被告人林军通过网络结识了外省女子,并于当年5月与该女子合伙办厂。2005年9月被告人林军在没有和妻子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该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5月10日生育一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军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归案后,被告人林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