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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与其他女子“婚外情”生子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08:42:31


    本网讯(廖长春)  一林姓男子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加之已生育孩子的情况下,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11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林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0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军与王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2月,被告人林军通过网络结识了外省女子,并于当年5月与该女子合伙办厂。2005年9月被告人林军在没有和妻子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该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5月10日生育一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军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归案后,被告人林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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