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飞) 已婚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后又隐瞒婚史与现任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发现后无法容忍,遂举报丈夫犯重婚罪,后又诉至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宣告原告刘某与被告甘某的婚姻无效,且告知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5月,被告甘某与吴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9年3月,被告甘某与另一女性王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租房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2012年9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与被告甘某,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被告隐瞒婚史与原告于2013年2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与被告甘某结婚后,被告甘某仍与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门头沟区租房同居生活。2013年2月,被告甘某与吴某离婚,离婚后,被告甘某仍回吴某住处与其同居生活。原告刘某以被告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遂于2013年6月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构成重婚罪。后法院判决被告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甘某隐瞒婚史与原告刘某登记结婚,且其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一子,被告甘某已构成法律和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亦经法院判决已构成重婚罪,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原告刘某申请法院确认其婚姻无效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