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洋) 二十年婚姻,丈夫却与他人重婚,妻子绝望起诉离婚获支持,并获得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15年3月23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燕青与被告贝进刚离婚,被告贝进刚给付原告张燕青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原告张燕青与被告贝进刚各自丧偶,双方经人介绍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17日 ,在未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被告采用欺骗手段另与一离异妇女在荔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5日,原告以被告犯重婚罪为由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以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荔浦县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被告贝进刚犯有重婚罪,且本人也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结婚,犯了重婚罪,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予原告以精神上的安慰,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酌定赔偿金额为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