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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心知为谁苦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15-04-09 09:13:37
当郭某与舒某双双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时,我长舒了一口气,因为这意味着这个故意伤害案件在我手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但促成当事人之间由对抗抵触到和解言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两个月前的一天,我接到了这个案件。这是一个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舒某与被害人郭某都是女性,因在一张桌上打麻将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最终致使郭某流产。舒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而被害人郭某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我原本以为双方仅仅是在民事赔偿数额上存在分歧,所以决定组织一次庭前调解。调解见面约在一天早上,我在调解室早早地等候着,郭某与舒某先后进来了。两人坐下来之后,对视了一眼,没有说话,相互将各自的脸别在了一边。我首先要舒某谈谈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希望舒某能借此机会给郭某道个歉,缓和一下矛盾。但舒某还未张嘴,情绪就激动起来,她认为女人吵架,拉扯几下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再怎么也不至于严重到导致郭某流产,直指郭某将高龄保胎失败的后果归咎于自己,让自己当了“冤大头”。郭某一听,气得眼泪都留下来了,一边高声指责舒某推卸责任,一边起身要离开,表示不愿和舒某再对话,也不在乎能不能拿到赔偿款,只要法院对舒某进行严惩就行了。就这样,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我总结出这次调解失败的原因主要是舒某对自己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拿不出一个正确的态度来,这并不是因为她主观恶性重,而是因为她只能以惯常的生活认知来看待案情,在她看来,她只是拉扯了郭某几下头发就导致了其流产,就触犯了刑法,这样她在思想认识上的确很难转过弯来。所以,我认识到帮助舒某在思想认识上转过弯来,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是促成双方能够和解的第一步。我决定单独约见被告人舒某,给舒某做思想工作。我先耐心地听取了舒某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摸清了舒某心中对案件认识上的症结所在,然后进行答疑释理。通过一番思想工作,舒某消除了自身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较之前有所提高,但她还是不太认同案件中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她认为她的行为与郭某的流产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仔细阅卷后,来到法医鉴定中心找到了相关鉴定人,向他们进行了详细的咨询,了解了这个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并请求他们能够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得到了鉴定人的应许。我又通知了被告人舒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告知她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来,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之后,我先开庭审理了刑事部分。被告人舒某当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足以导致郭某流产,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详细解释了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阐述了他们的看法和理由,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言。休庭后,我通知舒某到我的办公室,要她谈谈她的认识和想法。舒某低着头,没有了之前几次的激动情绪,只是强调自己对鉴定人的证言不是太懂。我察觉到舒某的思想认识开始有了一点转变,这让我又看到了调解的希望。我让她回家再冷静想一想,然后自己坐在办公室认真阅读起鉴定人提交的书面证言。过了几天,被害人郭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告知我她流产后医院检查发现她很难再怀上小孩,她打算去省城医院住院治疗,看看还有没有希望。临走时,郭某说她不愿意接受调解了,请求法院早日判舒某实刑。我听到这里,心情一下就沉重了。这样一起微小的刑事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使一个平时表现良好,毫无前科的人遭受牢狱之苦,让被告人舒某的家庭、生活遭受到严重影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而且还可能会使被害人郭某无法获得现实的经济赔偿,更加可能会使被告人舒某不服判决,引发上诉和申诉,总之难以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决定再做做被告人舒某的工作。我通知舒某和她的家人到了我的办公室,等她和家人坐下,我把郭某流产后患上了不孕症的消息告知了舒某,请舒某先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后果的严重性,然后我结合自己对鉴定人书面证言的理解,尽量用一般社会人能够听懂的方式解释给舒某听。舒某默不作声,舒某的哥哥看不下去了,开口批评起自己的妹妹来。我觉得舒某的哥哥在这时候能够起到很好地帮助教育作用,于是单独请她的哥哥坐到调解室,把案情介绍给了他听,并释明了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得到了他的支持和理解。舒某的哥哥表示愿意做通妹妹的思想工作,并请求我再组织一次调解。于是我拨通了被害人郭某的电话,先是了解了她治疗的近况,然后告知了舒某的思想转变和舒某家人的想法。又是一番苦口婆心地劝说,郭某终于答应从省城回来和舒某再坐到一起协商。调解当天,舒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先来到法院,向我表示愿意向被害人郭某道歉,并予以合理赔偿。等到郭某走进调解室,舒某及家人站起来向郭某道歉,郭某也点了一下头坐了下来。双方没有再像上一次调解中那样争锋相对,而是平心静气地坐到了一起。调解一步步走向成功,双方仅在经济赔偿上有一定差距,我分别请郭某和舒某的家人到我的办公室单独做思想工作,最后郭某谅解了舒某,而舒某再次向郭某道歉,并赔偿了郭某的经济损失。 促成双方刑事和解之后,我对舒某判处了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这样既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舒某的适当量刑,让舒某得到一个教训,也是尽可能地不对舒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合上案卷,我由衷地感到开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深知自己肩上所负责任的沉重,人民群众无小事,案件不分巨细,法官手中的法槌就像一根杠杆,这头当我们在法庭上轻轻敲下去时,那头对当事人而言却是一锤定音的力量,会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慎之又慎,思之再思。我们是丈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标尺,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铁面卫士,同时也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黏合剂。“问莲根,有丝多少,莲心知为谁苦?”这本是金代元好问用来讲述男女情深的一句经典词句,但在我看来,也可以成为法官心系人民群众的最好注脚。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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