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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被骗传销逃亡跳楼身亡 13人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03 15:28:10
本网讯(刘媛 刘国华) 男子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老同学骗至传销组织,并伙同他人将其非法拘禁,后对方跳楼身亡。2015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恒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夏鹏等十二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刑期。被告人张恒、夏鹏等人共同赔偿(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宏共计人民币101064.6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恒、夏鹏、马兵等人在南昌市参加了一称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并租住在南昌市一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恒为该传销组织内的“大主任”,负责其下线夏鹏等三个传销窝点(亦称“家庭”)的管理;被告人夏鹏为“主任”,负责传销窝点的管理,该传销组织以编造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尔后对被骗对象采取24小时不间断看守、强制上课洗脑、限制对外通信联系等方式进行控制,以此发展他人加入其传销组织。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马兵向其所在传销团队的“大主任”告知,其同学即被害人魏成被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于次日被哄骗到南昌市。因马兵所在传销团队“新人”较多,经与被告人夏鹏联系,便将被害人魏成安排到被告人夏鹏的传销窝点进行考察,随即由相关人员对被害人魏成进行训斥、交待传销组织的规矩,勒令其交出身上的东西、进行搜身,并24小时不间断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控制,以期促使被害人魏成尽快就范加入其传销组织。直至2014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魏成借上卫生间之际,欲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走,不慎坠楼身亡。之后,上列各被告人乘机四处逃走。 2014年6月2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张恒等十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时,被害人的父亲魏宏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上列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58160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恒等十三人为迫使被害人魏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恒曾因相同犯罪行为被处以刑罚后仍不悔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恒、夏鹏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马兵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因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魏成死亡,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鹏等人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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