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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醉驾”车身亡 乘车人被判自担两成责
发布时间:2015-03-30 11:50:51


    本网讯(徐双桂 袁剑琳)  因搭乘人明知驾车人“醉酒驾车”,非但不予劝阻,而仍然搭乘其车辆造成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乘车者自担20%责任,驾车者承担80%责任。

    邹光明在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洪江乡承建寺庙工程,其委派儿子邹兵管理工程建设。2013年5月27日,邹兵为答谢朋友而邀请李文等人晚上一起吃饭。当晚,邹兵与李文、刘玲等人在一村民家吃晚饭,席间邹兵、李文均喝了酒。晚饭后,李文、刘玲乘坐邹兵驾驶的车回家。在回家途中由于邹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驶出路面坠入山崖,在车辆坠崖过程中乘车人李文、刘玲由车内被甩出车外,造成邹兵、李文、刘玲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邹兵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减速慢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邹光明向原告方及李文家属各支付了50000元用于办理安葬事宜。后刘玲家属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而诉至法院。

    另查明:人保财险黄石分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4座,每座保险额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30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袁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玲亲属在事故中应当获得赔偿。但在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原告方亲属刘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邹兵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应当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非但不予劝阻,反而仍然乘坐邹兵驾驶的车辆,发生本案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刘玲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应由刘玲自身承担20%的责任。虽然刘玲乘坐事故车辆时为车上人员,但该身份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发生了转变,刘玲在车辆坠崖过程中被甩出车内至路外而死亡,刘玲的身份已由乘车人转化了为第三人,因此,人保财险黄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有法定赔偿的义务。

    综上,袁州区法院遂判决由邹兵亲属在继承遗产总额内共同赔偿刘玲亲属人民币109766元;人保财险黄石分公司赔偿给刘玲亲属人民币61600元。

    人保财险黄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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