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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摘柚子起纷争 俩邻居互殴致伤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20 10:19:01


    本网讯(钟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但在四川省营山县某乡两邻居却因摘柚子发生纠纷,双方互殴致伤。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李艳向原告王华支付3475.28元。

    原告王华与被告李艳是多年的老邻居,2014年11月15日上午,李艳到王华地坝边摘鲜大海家的柚子,王华发现后便上前制止,称鲜大海虽然外出务工了,但让自己代为看管这些柚子树。李艳不听劝阻,执意要摘柚子,双方便发生了激烈地争吵,继而发展为互相撕扯。

    事件发生后,原告王华和被告李艳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王华便诉至法院,要求李艳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续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6656.94元。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本应通过友好协商等合法措施予以解决,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但原被告并未采取合法措施解决,而是在争议过程中发生打架纠纷,导致双方受伤住院。被告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确定原告王华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李艳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华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29.41元。被告李艳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37.28元。原告王华与被告李艳因此次纠纷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差额为5792.13元,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为3475.2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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