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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邻居家行窃未果致女主人患精神障碍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17 10:32:40


    本网讯(刘愉平)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男子夜里潜入邻居家盗窃未果,却把女邻居吓出了病,女邻居一纸诉状将他诉至法院。3月6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大强赔偿原告梁小勤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攻2961.86元。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原告闻声惊醒见一男子着短裤跪其床边,原告惊叫质问,男子作手势示意原告不许声张,但原告仍不停质问:“你是谁?想干什么?”原告家中亲属闻声惊醒,起床开灯,男子惊慌逃跑。透过灯光原告认出该男子即邻居高大强。当即,原告与家人检查家里物品,除卫生间窗口有一台被告遗留的手机外,并无财务丢失。当天凌晨4点多,被告扔一张纸条到原告的窗口,要求原告归还其留在现场的手机。原告因此事受到惊吓,此后,原告脑海总是浮现案发夜里的情形,因此精神疲倦,夜不能眠,茶饭不思,神情惊慌,后经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病”。为此,原告诉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626.3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居。2014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爬窗入原告房间行窃,盗窃过程中被原告发现后逃跑,未盗得财物。原告当天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次日到该派出所投案自首。该派出所于2014年10月16日以盗窃行政案件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案发后,原告因受精神刺激,出现头痛、恶心、四肢乏力症状,伴失眠、做恶梦,精神恐慌,后经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961.86元。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半夜进入原告的房间进行盗窃,使原告受到精神刺激患心因性精神障碍而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患病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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