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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物顾客上卫生间因地面湿摔伤诉商家获赔
发布时间:2015-03-23 16:39:27
本网讯(付建国) 顾客到商场购物,未买到合适商品顿时感觉劳累,便去了趟卫生间,结果因地面潮湿而摔伤。顾客要求赔偿,对方能否以未购买商品不是自己顾客为由拒绝赔偿?2015年3月23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大庆诚信商场赔偿原告93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孙晶系从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3日晚,其到来到了被告大庆诚信商场购物。当逛到该商场三楼时,因肚子难受便到该楼层的卫生间。因卫生间地面有水,致使原告不小心摔倒。原告受伤后,被该商场的四名工作人员发现,并立即将其送到市油田总医院。经诊断:原告为多发外伤,颈部、腰背软组织挫伤,腰外伤。原告在医院花医疗费共计840元,此款已由被告先行垫付。在住院期间,原告还到当地一家药店购买药品708元,由药店为其出据的无医生处方及药名的发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药品费及误工费共计2600元。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因伤休息16天的工资损失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开工资凭证的辅助材料,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虽然来到我商场,但是其没有购物,不属于我商场的顾客,我们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卫生间服务的义务,也没有为其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商场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被告商场卫生间地面湿滑,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摔伤,作为被告的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湿滑的地面上行走,疏忽大意致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708元,没有提供医生处方,没有药名,无法认定其是否用于摔伤治疗,故对原告主张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误工费,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采信,其误工费可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商务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计算为1697元。在原告受伤治疗过程中,因被告为其先行垫付医药费840元,故应从给付原告的赔偿费中予以扣除。关于被告辩解原告未在其商场购物,属于闲逛人员,其没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依法无据,故不能成立。鉴于上述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医药费840+误工费1697元=2537*70%),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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