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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营养不良少年校内三次摔伤致残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4 16:29:53
本网讯(侍晨露 饶骏华) 骨营养不良综合症少年校园内三次摔伤,少年父母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学校诉至法庭。近日,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在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11月23日,小高下课追赶同学时踩到教学楼施工工地上堆放的石子,不慎摔倒;同年12月5日,小高起床上厕所,因走廊路灯未开,不慎摔倒;2012年10月18日,小高下楼梯时,因楼道拥挤,不慎摔伤。三次摔伤对先天性营养不良的小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经鉴定,小高因摔伤导致伤残等级为八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少年在校园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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