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杏柳 覃光浩) 消费者到一酒店消费时,因“自带酒水”被酒店额外收取50元“开瓶费”后引发纠纷,消费者为这50元到法院讨说法。10月8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酒店向消费者如数退还已收取的50元“开瓶费”。
今年3月,陆金城为几位外地来的同学接风洗尘到一酒店吃饭。吃饭的时候,陆金城认为酒店的酒水信不过,就不在酒店购买酒水,而是从家里自带珍藏几年的陈酒与同学畅饮。待到前台结账时,酒店以陆金城自带酒水为由,要其额外多交50元的“开瓶费”。因当时已酒过三巡,略有醉意,陆金城没有与酒店过多争论就支付了这50元“开瓶费”。第二天,陆金城酒醒后,对于酒店要多收这50元“开瓶费”想不通,本来50元也不是什么大数目,但是要收费要有理有据,公平合理。陆金城找到酒店要其解释清楚多收的50元,但是酒店说这是行业普遍做法,不予退还。陆金城为了给这50元“开瓶费”讨个说法,只能将酒店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如有“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规定的,应事前明示,酒店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这些义务,无法推定陆金城在进行消费前已经明知酒店的这个规定,该费用的收取侵害了陆金城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酒店向陆金城如数退还已收取的50元“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