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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16岁员工盗走顾客六千余元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02-04 11:29:57


    本网讯(王琨琳)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巧家县白鹤滩镇一理发店员工。2014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该店内,将消费客人吴某钱包内6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张某所盗全部现金退还失主吴某,吴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张某家庭贫困,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其自幼与祖母生活,读完初中一年级后离校,与其母到巧家县城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现金6400元,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所盗现金已全部退还失主吴某,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被告人张某的成长经历,及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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