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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妇女发财心切出售假发票谋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3-12 11:39:36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无业妇女,因发财心切,竟擅自购买假发票后,加盖假印章开具给他人谋利。2015年3月1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妇女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对涉案假发票予以缴销。

    彭晓芳是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人,今年43岁,无业。2011年9月以来,彭晓芳通过营山县小东街上的小广告购买假发票和假印章,之后,将发票加盖假印章后出售给营山县某农村信用社,并以开票金额的5%-6%收取费用;同时,彭晓芳还为其丈夫与他人合伙承包的某学校建设工程开具了发票。其中,开具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38份、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南充市商业销售发票1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4107元;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份、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63017元;南充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4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2200元。经鉴定,以上发票均系假票。案发后,彭晓芳于2013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2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晓芳犯虚开发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彭晓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晓芳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晓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彭晓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晓芳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彭晓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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