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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用化名交定金后以出租名义骗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1 11:28:16


    本网讯(付建国)  一“房客”租房先交定金不是为了居住,而是能和他人更好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中骗取房租款。2015年3月11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程浩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程浩系大庆一“90后”农村居民,不务正业,整天做着发大财的美梦,经常琢磨着如何挣大钱的道,并很快想出了来钱“快道”。为让一些想租房的租户认为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被告人程浩于2014年8月12日用化名金胜男与高新区和谐家园一房东陈玲达成了先行居住20天后交租金的口头租赁协议,并当场交了1500元定金。随后,被告人程浩又通过制假人员购买了伪造的产权人为金建胜的该房产权证及身份证。2014年8月17日,其化名为金建胜,谎称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寻找租户,并带到屋里看房,在该房内骗取想承租该房的被害人纪然13000元。同年8月19日、21日又,其又以同样手段在该房内骗取想承租该房的被害人林雪6500元,骗取被害人杨华7400元。

    为躲避上述被害人的寻找,被告人程浩采取更换手机号形式,并玩起了失踪。经过多次寻找都无果,三个被害人感受被骗,便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部分赃款人民币18000元已追缴,其中返还给被害人纪然人民币1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雪人民币25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杨华人民币25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过,但辩解有坦白情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鉴于其认罪悔罪,并返还部分赃款,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其辩解有坦白情节,但根据具体案情,在其被抓获前三名被害人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已掌握罪行的情况下,并经过侦查布控才将其抓获,因此被告人这一辩解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结合上述案件,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租赁安全问题。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是否是真正的房主,可以到当地房产部门核实,也可以通过多方面打听了解房屋情况,避免因自己租房不谨慎而上当受骗;如果对方不是房主,可能存在转租问题,此时也一定要经过房主的同意,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得不常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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