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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起诉退货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10 17:21:16


    本网讯(王婧 杨柳)  涉案收割机故障零部件经过多次维修更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退机后是否需要三倍赔偿价款?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收割机予以退货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3年8月,李典在胜勇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由密达公司生产的全喂入收割机,李典支付了2万元的价款,还欠胜勇公司2.1万元货款未付。该收割机投入使用后,多次发生机械故障,李典联系了密达公司进行维修。2013年10月15日,李典向奉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要求将收割机退回。经调解,三方约定“厂家在调解之日将投诉方的机械故障全部修理更换好,保证收割机能正常使用,同时厂家承诺将收割机的‘三包’期限延长至2015年‘双抢’完毕”。协议签定后,密达公司对收割机进行了维修,但李典在使用后仍存在机械故障,不能使用。故李典诉至法院,要求胜勇公司和密达公司接受退货并赔偿三倍价款和相应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10月三方进行了调解,胜勇公司、密达公司承诺对李典购买的收割机发生机械故障的部位全部修理更换,保证收割机能正常使用。但涉案收割机故障零部件经过多次维修更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且该收割机还在“三包”期限内。按照三包凭证中密达公司的承诺应该予以退机处理。李典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600元,因收割机发生机械故障进行修理必然会造成误工及交通费的损失,根据本地的物价生活水平和交通价格的高低及维修的次数,酌定李典的误工费为3000元、交通费600元为宜。李典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三倍价款,由于其购买收割机的目的是生产自用及在农忙时为其他农户收割农作物以挣取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范围,所以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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