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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起诉索十倍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1-08 09:50:55


    本网讯(曾祥同)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支持。2015年1月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天天超市支付原告杨茵赔偿金2400元。

    2014年4月8日,原告杨茵在被告天天超市购买“奇峰牌”香肠13包,其中价值240元的10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杨茵到收银台结账后,直接走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杨茵从天天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杨茵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杨茵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杨茵的行为不属于“买假索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天天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天天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奇峰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了,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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