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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误入女厕所致老妪惊吓摔倒受伤被诉
发布时间:2015-01-19 13:46:53
本网讯(付建国) 一男子由于喝酒太多,走错了厕所,结果把他人吓倒,当即道歉应否还需赔偿?2015年1月1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刘文赔偿原告陈琳琳各项损失共计3189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8日,被告受邀到大庆高新辖区一饭店吃饭,并喝了不少酒。饭后,其自行散步回家,但走到半路,顿时感觉肚子特别难受,急需找一卫生间上厕所。突然发现前面有一公厕,让其当时欣喜不已,并以最快的速度跑到了公厕里,虽然看到是女卫生间,但是等不及了,便想都没想便跑进了女厕里,致使当时在该女厕的62岁老太太原告陈琳琳受到惊吓摔倒,后被送进医院,共住院6天,共花医疗费共2889元,出院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好转),高血压病3级(高危),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好转),2型糖尿病(好转)。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09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当时也是身不由已,自己并不是故意到女厕所的,而是当时肚子实在受不了了,也确实来不急了,是属于意外事件,并且当时被告也当场道歉了,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不是故意惊吓原告,并当场道歉,但在其明知是女厕及女厕可能有人的情况下进入,其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并住院治疗,被告应对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以原告所患病为老年病为由,主张不是惊吓所致,但通过病历可以确认无药物用于原告所固有的老年疾病,被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反驳意见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89元。据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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