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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未靠右行驶被撞伤获部分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29 15:53:46
本网讯(刘国清) “酒后行车害人害己”,像这样的标语大街小巷都能看到。但总有一些人没引起重视,又一次踩到了“红线”,坑了自己,伤了别人。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洪定君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21466.64元,并承担余款43200元的30%,合计承担34426.64元。 2014年1月28日晚18时,方树丙在张村乡吃完饭,席间喝了酒,酒席罢后,驾驶无牌两轮助力摩托车回家,途径德兴市张村乡瑶畈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洪定君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方树丙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 后经鉴定,方树丙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4万元,残疾赔偿金175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04.64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64666.6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定君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具有过错,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方树丙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靠右侧行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减轻洪定君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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