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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火锅店装修现场看热闹受伤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12 10:42:17
本网讯(付建国) 不是到饭店吃饭,而是为了入厕,没想后来又到厨房装修现场看热闹,受到伤害,饭店应否要担责?2015年1月12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程枫赔偿原告沙明各项损失的65%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10元。 被告程枫在大庆高新区经营一斑鱼火锅店,系个体经营方式。2014年7月25日21时许,原告沙明进入该火锅店寻找卫生间,后听到厨房有装修声音,便进入厨房看看装修,后被墙上脱落的物体砸中头部。事发时,该火锅店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原告沙明受伤后,时任该店店长金鹏带沙明前往大庆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痛、脑外伤。入院后,该院中医科予以抗炎、活血化瘀、改善脑循环等治疗,头痛症状缓解,后转入骨脊柱外科,予以创口换药。同年8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休息,注意切口卫生,如有异常,及时就诊。右上臂脂肪瘤建议随访,必要时手术切除,不适随诊。住院花费共计4929.86元。出院当日,该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诊断脑外伤,建议休息十天。 出院后,因索赔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受害人沙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09.86元。在诉讼中,被告程枫辩称原告沙明系到其店里上厕所后在施工现场看热闹受伤,被告店长已对沙明进行劝离,原告沙明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在经营期间对到店的乘客、来访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到有安全隐患场所的消费者或来访者应及时进行劝告、说明。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沙明在厨房处先是与该店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接着与店内工作人员一同停留在施工场地附近观看施工情况,后被上方脱落物体击中头部。因此被告程枫对装修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标识,在原告沙明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后,被告程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采取根本性的预防措施,及时的进行警告、劝离等,被告程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沙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沙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长时间在施工现场附近停留,进而造成自身损害,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程枫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程枫承担65%的责任,原告沙明承担35%的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92.36元。据此,法院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10元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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