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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5-03-06 15:07:58
本网讯 近日,四川省蓬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蓬安县民政局作出的一起离婚登记。 李丽与陈奎于2009年结婚,2010年李丽被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两人于2010年生育长女,2014年9月生育次女。 2014年8月15日,陈奎与李丽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由李丽抚养长女,陈奎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次女当时未出生,李丽承诺与陈奎无关。陈奎拿到离婚证后,即外出务工,不再与家人联系。李丽的父母得知两人离婚之事后,即向南充市鼎正司法鉴定所申请对李丽进行精神鉴定。在作出离婚登记6天后,司法鉴定意见是:李丽患精神分裂症。之后,陈奎所在社区居委会委托四川惠民司法鉴定所对李丽进行鉴定,意见是:慢性精神分裂症,Ⅱ级残疾。2014年9月,李丽的法定代理人向蓬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对陈奎以公告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庭审,李丽、陈奎未提供已再婚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被告在受理离婚登记时,有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则不能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该案原告李丽是精神分裂症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受理了他们的离婚申请并作出离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故法院作出撤销离婚登记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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