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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酒吧更衣室结伙盗财物 俩窃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10 13:51:23
本网讯(张晓丽) 通过藏匿于更衣室,等工作人员下班了再合伙盗窃,看似是个聪明的主意,但往往就是这样的聪明给自己召来牢狱之灾,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顺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子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王顺宇、张子明预谋在酒吧实施盗窃。31日1时许,张子明提前藏匿于该酒吧更衣室内,待酒吧工作人员下班后,张子明打开一楼后门接王顺宇进入酒吧内,二人将迪厅里面一台黑色先锋牌混音台盗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混音台价值人民币6416元。案发后,被盗混音台已追退被害人。 2014年9月16日,王顺宇经传唤主动到案;2014年10月11日,张子明到南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顺宇、张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顺宇经传唤主动到案;张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属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被盗混音台已追退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张子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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