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朝实) 男子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扑克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赌具进行赌博。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培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韦培养租用隆林县某公司城南宿舍临街250号门面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之后陈二、刘树、黄方、王邕、唐华、韦波、黄忠、黄小明(均已判刑)先后加入成为该赌场股东,共同管理赌场运作。期间,由黄忠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其他股东不定时参与赌场管理工作,王亮(已判刑)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营利,所得赃款交由被告人韦培养管理并进行分配。2013年10月22日,被县公安民警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9名,缴获赌资人民币215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培养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赌具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培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培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