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彩萍) 短短十天的时间,男子结伙盗窃他人摩托车6辆,欲再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归案。2月3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秦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被告人廖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秦明辉伙同魏思宏(另案处理)到武宣县城内盗窃摩托车4辆,伙同廖明海盗窃他人摩托车2辆。短时间内疯狂作案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经过排查布控,公安民警已经掌握了秦明辉等人的盗窃线索。2014年9月23日,秦明辉、魏思宏、廖明海在武宣县城内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跟踪在后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一辆秦明辉伙同魏思宏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除了该车外,其他被盗的车辆已经被转卖他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均未追回。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共计351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明辉、廖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明辉、廖海明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秦明辉参与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挽回了部分失主的经济损失,酌情对秦明辉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