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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乘车途中持刀威胁车主要钱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黄秀甜 发布时间:2015-01-14 17:00:26
【案情】 2014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光着上身欲搭乘被害人许某(女)的三轮摩托车,许某拒绝搭载,后李某返回宿舍穿上上衣搭乘许某的三轮车前往德保县城。一路上李某反复追问要付多少钱车费,叫喊着让许某开车慢一点。当行至一半路程时,李某让许某停车,付了5元车费后,又让许某开车送他返回原处,遭到许某拒绝后,李某就抢要许某的三轮摩托车钥匙,并持刀威胁叫喊着让许某给其200元。许某见状跳下车逃跑,李某持刀追赶,在逃跑当中许某将10元钱丢在公路上,李某追不上就捡要那10元钱,返回欲开走许某的三轮摩托车,因醉酒无法开走,便搭乘另一辆三轮车返回租房。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持刀威胁许某要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有持刀威胁要钱的行为,但抢钱不是其根本目的,而是其酒后无理取闹,为了满足耍威风心理做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2、两罪的主观特征不同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一路追问要付多少车费,在乘车到一半路程时要求许某返回原地,遭到许某拒绝后才抢走车钥匙并持刀威胁许某要钱,其主观上不是有预谋的持刀威胁,索要钱财也不是其最终的目的,而是属于酒后闹事耍威风,持刀威胁要钱只是其闹事的一种表现。 3、两罪的客观要件不同 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李某虽然持刀威胁许某,但其是以一种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有种随心所欲、无理取闹制造事端以破坏公共秩序的意思,占有被害人财物不是其真正目的。 4、两罪的客体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并没有侵犯被害人许某财物的所有权。 综合以上几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此案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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