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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法院联合多部门集中打击“老赖”
发布时间:2015-02-04 15:29:59


    本网讯(梁玉婷)  2015年2月3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联合容县检察院、容县公安局召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工作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和阶段性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申请法院执行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执行难”问题日显突出。执行难,不是难在执行不能,而是难在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愿履行、有意逃避履行。因为有的当事人觉得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的成本小于履行的成本。

    近年来,容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的“老赖”的查控、惩处力度,采取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2014年10月底开始,容县法院与容县公安局、容县检察院密切配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对“老赖”们重拳出击,重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犯罪行为。

    经过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容县法院确定了拟追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5人,拟采取司法拘留但已逃匿的“老赖”15人,并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全部如期移交至公安机关。

    在这次活动中,被执行人梁某是开展专项活动的首位被控制的“老赖”。1991年,容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债务纠纷判决生效后,梁某一直外出逃避执行。胡某、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某的两个借贷纠纷案也分别于2012年12月、2004年3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法院曾依法对梁某所有的奔驰车予以查封。2014年3月,法院发现梁某与被查封车辆均找不到。2014年11月28日法院将梁某列入拟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迅速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不到一个月时间,梁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梁某迫于可能被判刑的巨大压力,在2015年1月19日全部履行了以上还款义务,款项合计122万多元,三个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在通报会现场,胡某的代理人莫某某激动地告诉记者,我的当事人在2012年的时候就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梁某一直东躲西藏,法官不怕辛苦多次往返桂林、南宁、柳州等地,查找梁某的踪迹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天,终于为我的当事人追回了60多万元,非常法院,非常感谢法官!并代表胡某为法院送上“法律之剑护民助弱”的牌匾。

    容县某信用联社在获知法院召开通报会后,派出职工代表到场,对法院帮他们追回贷款8万多元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送上“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的锦旗。

    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代表从南宁赶来,送上“维护正义 严格执法”的锦旗,感谢法院执行庭为他们追回款项48万多元。

    至2015年1月31日止,容县法院在这次专项活动实际控制被执行人3人,司法拘留1人,成功执结3起案件,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对“老赖”形成了极大震慑,在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纷纷自动履行义务,共执结案件77件,执行到位标的600多万元,专项活动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容县政法委副书记梁高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起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批的社会效果,为平安容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公、检、法三部门更加密切配合,集中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使“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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