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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钱财当场被失主抓获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01-30 16:16:44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刚刚刑满释放的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入室盗窃被失主发现,只能乖乖束手就擒。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友骅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黄友骅来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道袁山村樟树某组居民房,利用随身携带的塑料片将被害人袁某某家的门打开,然后在被害人袁某某卧室内盗得黑色手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750元)和四件衣服(内有人民币340元),后被失主当场发现并将其抓获。案发后,被盗钱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黄友骅因犯盗窃、抢劫罪曾于2011年9月23日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友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友骅属盗窃未遂,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黄友骅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友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友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友骅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友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但后罪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黄友骅系累犯。被告人黄友骅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友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友骅盗窃未遂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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