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远庆 李慧) 男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市区抢夺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财物,也将自己送入大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抢夺案,被告人龙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龙辛搭载“阿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宜春市城区寻找抢夺目标,二人行至袁州区红十字医院路段时,发现正在驾驶小轿车的被害人袁某脖子上佩戴一条黄金项链,即尾随被害人直至其停车于袁州区一市场门口的马路旁。“阿涛”下车趁被害人不备,大力扯下其黄金项链,被告人龙辛则立即驾驶摩托车接应“阿涛”逃离现场。6月1日,被告人龙辛到宜春市一小区停车场取其停放于此的摩托车时,被被害人袁某当场抓获。经袁州区物价局鉴定中心对被抢项链鉴定,价值人民币3997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龙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被告人龙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减少刑法量,故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