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春荣 王跃华)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自担20%的责任。
2013年5月,江西赣州的陈小生受雇于江西高安的王华、王飞从事货物运输。2013年9月陈小生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驾驶员陈小生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陈小生家属(本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华、王飞协商调解,要求被告赔偿陈小生死亡的相关费用,两被告认为陈小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陈小生的驾驶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王华、王飞的赔偿责任。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5371.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生与被告王华、王飞属雇佣关系,两被告作为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雇主责任。但陈小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自知车辆超载且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判决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小生自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