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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酒后轮奸妇女 一人落网被判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5-01-21 11:04:56
本网讯(熊保明) 1月2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郞坚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4年9月9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西林县古障镇茶厂山坡机耕路段时,被在此处玩耍的被告人郞坚明、涉案人王某晴(现在逃)、王某发(另案处理)拦下要求一起玩耍饮酒。被害人张某因无法脱身而被迫与被告人郞坚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一起玩耍饮酒。期间,涉案人王某晴对被告人郞坚明、涉案人王某发提出想要强奸张某,被告人郞坚明、涉案人王某发表示同意。当四人饮酒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郞坚明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认为被害人张某已喝醉,被告人郞坚明便抱起被害人张某往山坡上一处比较平缓的路段走去,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紧跟其后。在被告人郞坚明抱住被害人张某时,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强行脱掉被害人张某的裤子,被告人郞坚明不顾被害人张某的哀求和反抗,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奸淫;随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依次轮流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郞坚明在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后,再次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奸淫。事后,被告人郞坚明等三人对仍在反抗和呼救的被害人张某采取啤酒浇淋和灌嘴的方式,阻止被害人张某的反抗。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郞坚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作案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郞坚明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违背被害人张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已得逞,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郞坚明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其三人均发挥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郞坚明与涉案人王某晴、王某发酒后采用暴力的手段轮流多次奸淫被害人张某,且采取啤酒浇淋和灌嘴的方式阻止被害人张某的反抗和呼救,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影响性重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郞坚明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郞坚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郞坚明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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