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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履薄冰的裹行者
作者: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5-01-16 10:10:33
在中国,法官并非高收入者,但绝对是“高压”的代名词。很多人把现阶段的法院比作地狱:“上了班不想下班,因为有做不完的事,下了班不想上班,因为永远有做不完的事在等着”。曾有报道,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有3名法官年办案数在1600件以上。当然,法官现阶段面临的压力不紧紧是案件数量的压力,还要整天面对当事人的指责、谩骂、缠诉、上访、诬告、诽谤、威胁以及人身危害;还有各类办案指数的压力,如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息诉率、上访率、发回改判率、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审判工作没有所谓的及格分,只有零分和满分。审判要得满分,用如履薄冰的裹行者去形容法官丝毫也不为过。法官判案不仅要维护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注重工作细节、谨言慎行。 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听到法官们感叹审判工作之“难”:难就难在今天的社会仍是注重人际关系的熟人社会,许多事情合法而不合情理,合乎情理却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距离,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发暴力性冲突事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风俗人情等多方面因素,尽可能协调各方关系和利益,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以达到息诉的效果。但法律又不是万能,只是社会矛盾诸多调节器中的一种,某些时候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法官每天都会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案件,从夫妻离婚到山林土地纠纷,从赡养老人到轻微伤害等等。很多看似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官却不能机械的套用法条轻松做出裁决。由于此类纠纷多发生于熟人(或半熟人)之间,多发生在乡土社会,乡邻人情、乡土规则等的加入使得案件会异常复杂。法律要求法官必须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持中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作为法官还需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如果你恪守规则而缺乏敏感性,则偏离社会效果。要使得两种效果统一有度,法官要反复权衡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民间习惯、民间风俗的选择适用,在保持谨慎和细心的同时,还需要紧紧坚守客观中立、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法官须以审慎的态度履行职责,必须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能应付三教九流,可周旋于琐事难案之间,能快刀斩乱麻,可兼听百家之言…… 审判无小事须慎而慎微 程序的完美是审判工作的底线。实务中的程序并不是书本中介绍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那么粗线条,每一个阶段都由许许多多零碎的工作组成,都有许许多多细节的问题需要处理,这些零碎而细节的问题又根据个案的不同而繁简有别、形式各异。庭审笔录上的签字手印看似非常细小,如果疏忽了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更关涉到法院的工作能力和效率问题。作为法官,每天周旋于各种复杂的关系当中,既要使得当事人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又要做出公平裁决,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但是,法官的职业准则要求我们,这些错误都是不许发生的。因为审判工作没有所谓的及格分,只有零分和满分。法官的工作处在各方的监督之下,有时在判决书中哪怕出现一个错别字,都有可能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成为各方攻击的口舌。法官在审判中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举足轻重的,否则就会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完全避免形式错误确非易事,但是我们必须完全避免。作为法官,要想出色的完成审判工作,就需要不断保持责任感,重视工作细节,从点点滴滴中强化谨慎意识。细微之处见精神,无论是案卷整理摆放,还是裁判文书校对,都不是什么高大上的壮举,是法官的主旨所在,是一种信念,一种精神,一种力量。 耐住寂寞须谨言慎行 恩格尔曾说:“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对造成创伤都有深远的影响”。进入新媒体时代,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基于法官的特殊身份,法官在诉讼内外都应谨言,对公开或私下场合发表言论必须慎之又慎,法官的所有言论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形象,不得有损害司法公正、廉洁形象的言论。若法官举止不妥,引起当事人的不信任,即便是正确的判决,不被当事人接受,实际上纠纷就没有化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得有丝毫亵渎权威、有损中立的言行,否则就会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合理的怀疑。身为法官,做到谨言慎行不是空有谨慎之心,还必须有细致周全的思考、缜密敏捷的思维、丰富的处世智慧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否则谨慎也只是胆小的代名词。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但却背负着重重重压。当“案多人少、职业尊荣缺失、职业保障不足、人才流失、司法干扰”这些负面信息扑面而来时,如何把持住自己的内心,又如何传递司法正能量,真可谓是法官职业人生的磨练。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让他“头顶灿烂的星空,心怀崇高的道德法则”,那么正义的防线将更加牢固。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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