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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友起纠纷持铁锨致人伤 伤人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14 12:00:00
本网讯(吴红耀) 工友之间原本应和睦相处,但有的人却意气用事,结果,将工友打伤。1月1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段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段小伟受雇在南乐县福堪镇任屯村修路施工过程中,与被害人郭文心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小伟持铁锨将郭文心头部致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文心头皮创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唇损伤、体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后段小伟雇主赔偿郭文心人民币3万元。2014年1月24日,段小伟到南乐县公安局福堪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小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段小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雇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段小伟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对段小伟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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