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聂涛) 因发现邻居容留自己的儿子在其开的杂货店上网,于是将店里的电脑显示器砸坏,并与邻居扭打在一起,将邻居打伤。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陈亮向刘梦筱赔偿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梦筱在自己的家里经营一家杂货店。2014年3月,陈亮的儿子来到刘梦筱经营的店里玩电脑,陈亮发现自己的儿子在邻居家玩电脑后,用板凳将杂货店里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刘梦筱上前理论,进而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刘梦筱被陈亮按倒在地。当日,刘梦筱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贵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了刘梦筱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针对这次打架行为,贵溪市公安局对两人均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因两人就刘梦筱受伤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刘梦筱诉至法院要求陈亮赔偿医疗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刘梦筱经营的杂货店中的电脑显示器被陈亮砸坏一事,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打架,造成刘梦筱受伤,陈亮侵害了刘梦筱的健康权,故对于刘梦筱请求陈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梦筱在其经营的杂货店容留陈亮的儿子在其店里玩电脑,造成陈亮到刘梦筱的家中做出用板凳砸坏电脑显示器的过激行为,以致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并均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原、陈亮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由陈亮对刘梦筱遭受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000元,其余部分由刘梦筱自行承担。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