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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预先核准登记被撤销 一企业状告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5-01-08 09:19:20
本网讯(黄礼 李慧) 近日,一起因企业名称争议引发的诉讼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 2014年5月19日,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作出《行政许可处理决定书》,认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7个分支机构名称与他人的药房字号名称构成近似,且都从事药品、食品销售经营,在客观上会使公众发生混淆,决定撤销该公司预先核准与的7个分支机构名称。 天顺大药房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向袁州区工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冠以其所从属总公司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带有天顺字号,于法有据,并认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定不予核准的情形不同,第三人提出争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陈玲于2004年注册了宜春市天顺保健品有限公司,其后,经核准登记又成立了字号名称为宜春天顺平价药店等7个药店。在宜春市袁州区辖区内,第三人陈玲对天顺字号使用在先,天顺大药房的分支机构名称与第三人的字号名称构成近似,且两者都从事药品、食品销售连锁经营,这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为第三人与天顺大药房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第三人陈玲虽然是个体工商户,其使用的字号也是参照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法律应予以保护。袁州区工商局作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撤销预先核准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袁州区工商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故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的诉讼请求。 天顺大药房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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