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照明) “90后”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章罗村青年罗寿明,不务正业,经常干违法犯罪勾当。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回来后,仍不思悔改,又因涉嫌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罪被逮捕。2014年12月24日,广西罗城法院以被告人罗寿明犯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罗寿明在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韦某壮。当日12时许,公安民警将吸毒人员韦某壮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小包毛重为0.57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当日,公安民警将有吸毒嫌疑的被告人罗寿明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6小包净重为7.64克毒品海洛因和1块净重9.74克的毒品海洛因,并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告人罗寿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给韦某壮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寿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约0.5克毒品海洛因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寿明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17.38克,因综合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而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7.38克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对被告人罗寿明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寿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寿明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罗寿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