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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持“艾滋针筒”实施抢劫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9 15:24:42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为筹毒资,广西兴业县一男子以还钱给债主为由,骗债主到无人地方后,与同伙利用“艾滋针筒”相威胁,抢走债主钱财,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宗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陈宗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廖培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宗勇、莫石荣(另案处理)在贵港市港南区东津路口铁路桥上面一起吸毒,并共同密谋实施抢劫筹集毒资事宜。被告人陈宗勇提出廖培波有钱,于是两人将抢劫目标确定廖培波。由被告人陈宗勇以还钱为由诱骗廖培波来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桥圩东津路口铁路桥上的铁路路基处,莫石荣用针筒威胁廖培波说:“你如果不给钱我就用针筒刺你,反正你知道我有艾滋病,给钱我们就不刺你。”廖培波不敢反抗,被告人陈宗勇抢走廖培波现金400元和一包香烟。

    2012年10月24日16时许,贵港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东津路口将被告人陈宗勇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宗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宗勇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宗勇提出犯意,诱骗被害人到作案现场,积极主动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宗勇为吸毒而持凶器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宗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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