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红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邓滔要求被告人邓红日为其送毒品给吸毒人员,并约定邓红日每帮其送完一盒包装好的(青果王槟榔盒)毒品,就支付邓红日几百元作为报酬。2013年7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滔,说要买500元钱的毒品,并要其送来新邵县城。邓滔电话通知邓红日送货,邓红日驾车至县城,下午3点左右,在小河街呈祥宾馆201房内找到刘某,向其交付了价值500元的毒品,连车费共收取550元钱,并与刘某在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双方交易成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桌上缴获毒品疑似物麻古1小袋(净重0.18克),冰毒4小包(净重1.5克),毒资550元,又从邓红日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冰毒19小袋,(净重4.7克),麻古7粒半(净重0.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滔、邓红日贩卖毒品给他人,且数量在7克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滔、邓红日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