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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客车肇事致死一人赔45万余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25 11:23:31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芦圩镇中年男子黄桂宝,驾驶车辆不慎撞死一人,由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法院从轻处罚。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桂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黄桂宝驾驶一辆大型卧铺客车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大道西段百才路口准备驶上210国道时,由于操作不当,与一辆对向驶来由韦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桂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桂宝的内弟打电话报警及拨打120进行救护。被告人黄桂宝在现场等候有关部门处理。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组织调解下,被告人黄桂宝赔偿被害人韦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51 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桂宝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桂宝的亲属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护,同时报警,被告人黄桂宝在现场等待处理,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桂宝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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