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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伙同他人跨区盗窃摩托车被判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12-24 16:52:20
本网讯(黄斯梅 刘卉) 16岁少年郎跨区行窃,心存侥幸,哪里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某,老家来宾,案发前一个多月从广东回到老家,与在社会上结交的不良人员混迹一处,在这些所谓“朋友”的邀约下,一起实施了盗窃的行为。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与黄朋(另案处理)及一名绰号叫“阿宁”的男子密谋后,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来到贵港市城区伺机盗窃。次日3时许,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339号机械厂小区内发现何某停放的1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的红色雅马哈牌JYM125-B型二轮男装摩托车未开报警器,便利用“阿宁”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螺丝刀、钢筋等工具轮流撬开车锁,将该摩托车盗走。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李某、黄朋被抓获,“阿宁”趁乱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李某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从来宾流窜到贵港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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