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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盗来手机伙同他人“刷机”卖掉牟利
发布时间:2014-12-23 10:43:23


    本网讯(蔡军如)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男子入宾馆盗得手机后再伙同他人卖掉牟利的案件,该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晓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忠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晓琳在万载县城某宾馆306房间内,盗得被害人黄一民的苹果牌iphone5白色手机一部。被告人汪忠民得知后,与被告人邓晓琳于当日下午一起到万载县城某数码店,将盗得的手机进行“刷机”重新设置,之后他们将手机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当给一男子,并把款分掉了。2013年4月20日和5月10日,被告人邓晓琳和汪忠民先后被万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汪忠民的家人将手机赎回并退还给了被害人黄一民,被告人汪忠民得到了被害人黄一民的谅解。被盗手机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47元。

    被告人汪忠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审理中,被告人邓晓琳和汪忠民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晓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忠民明知被告人邓晓兵iphone5白色手机是盗窃所得财物,仍然和他共同将该财物进行重新设置,并一起将该财物当掉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忠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被告人邓晓兵和汪忠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永忠已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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