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忠浪)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死者劳动结束后,次日回家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罗乜荣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2日,凤山县长洲乡郎里村陈桥雇请本村的村民陈吉为其家收玉米,双方约定每日报酬为60元,当晚陈吉收完玉米后在陈桥家食宿。次日早上,陈吉独自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与陈吉同屯的村民发现陈吉死在其家下方约30米的路上。过后,陈吉的亲属与陈桥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吉母亲罗乜荣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桥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2114元。
凤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儿子陈吉为被告陈桥收玉米,陈桥按日付酬,陈桥与陈吉形成了劳务关系。从本案查明事实看,陈吉系在为被告陈桥提供劳务结束后身亡,其死亡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陈桥在雇请陈吉收玉米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被告陈桥的过错导致陈吉死亡的后果,原告诉请被告陈桥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陈吉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认知能力,对其身体不适,完全能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就医或要求他人送其就医,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