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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出狱后重拾“老本行”多次贩毒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9:30
本网讯(黄聪 苏娟) 出狱后本应痛改前非,无奈靖安一男子却仍重拾“老本行”,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继续贩卖毒品,最终自食其果。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超明贩卖毒品使用的交通工具三菱牌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超明为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李超明在靖安县网吧楼下、靖安县水口乡灌洲村谭某养猪场附近,先后四次出售给谭某(已作行政处罚)冰毒合计3.5克,麻果1.25粒,获取毒资900元, 2014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李超明在靖安县双溪镇南门外张家自然村张某家楼下,先后二次出售给张某(已作行政处罚)冰毒合计4.8克,获取毒资500元。 2014年4、5月下旬,被告人李超明在靖安县国贸宾馆出售给罗某(已作行政处罚)冰毒1克,获取毒资100元。 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李超明等人在靖安县德光会所301房间吸毒被公安干警查获。在右侧的床头柜抽屉中查获吸毒用具冰壶一套,在床上的斜挎包侧夹层内查获冰毒1小袋,在床上手提包中的钥匙扣上的一个蓝色罐子内查获冰毒1小袋、麻果1粒。均为被告人李超明所持有。经鉴定,挎包和钥匙扣上蓝色小罐子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4.595克、蓝色小罐子内查获的麻果疑似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0.098克。 另外,被告人李超明因贩卖毒品,于2013年4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超明系累犯。2014年5月11日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明以贩养吸,7次向3人贩卖冰毒9.3克、麻果1.25粒。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4.595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麻果0.09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超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李超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超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具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作案工具三菱牌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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