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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三进超市趁人不备偷钱包被判刑1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12 09:11:21


    本网讯(杨晓东 王寒冰)  三次在超市趁人不备偷走放在购物手推车上的钱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12月1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姚文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9日上午11时,姚文龙窜至百货大楼超市,趁吴青峰不备,将其放在购物手推车上的灰色腰包盗走,将包内的手机用于抵债。2013年6月18日上午10时,姚文龙又到百货大楼超市,趁林保怡不备,将其放在购物手推车上红色布袋中的小塑料袋盗走(内有现金400元左右,百货大楼购物卡一张),后姚文龙将购物卡在收银台查询,内有金额800元,因担心消费会被电子追踪,便将购物卡丢弃,赃款400元挥霍。2013年6月22日上午8时姚文龙再次到百货大楼超市,趁林佳选购商品之际,将其放在购物手推车红色布袋中的红色女式钱包(内有现金101.5元、两张面额分别为10000元和2000元的银行存单、林佳的身份证)盗走。后姚文龙乘出租车到附近的银行欲将存单中的现金取出时,被公交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所盗物品已于次日发还林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文龙在公共场合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姚文龙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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