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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多人报复殴打“情敌”致重伤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6:42:11


    本网讯(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4月6日17时许,被害人龙某在桂林市正阳路步行街遇见其前女友侯某与被告人孙林鹏在一起,即上前拦住二人,并与被告人孙林鹏发生口角,在欲打被告人孙林鹏时,被侯某劝离。次日,被告人孙林鹏为报复被害人龙某,即电话通知被告人蒋年军与蒋凛立、蒋福松、外号“华伟”等四人(均另行处理)到桂林市秀峰区小香港商业区会合,叫其帮忙“教训”被害人龙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林鹏与蒋年军等人与被害人龙某在小香港商业区A区纤指美甲店见面后,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与蒋凛立、蒋福松、“华伟”一起将被害人龙某扯入一商铺旁的男厕所内,五人共同对被害人龙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蒋年军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龙某的背部,被告人孙林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卡子刀朝被害人龙某捅刺数下,导致被害人龙某左腹部、左腹股沟部等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某受伤致乙状结肠穿孔经手术修补、中度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龙某经济损失10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的谅解。被害人龙某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林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年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林鹏、蒋年军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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