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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罪关押期间脱逃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樊涛   发布时间:2014-12-09 17:00:22


    【案情】

    3月14日,姚某因涉嫌贩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押期间,姚某精神高度紧张,因恐被误判受到严惩,于4月6日脱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此后,公安机关经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排除其贩毒罪嫌疑。

    【分歧】

    该案中,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排除了姚某贩毒罪之嫌疑,但在公安机关尚未排除其犯罪嫌疑之前,因恐惧而脱逃这一行为是否有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被关押的姚某是无罪的,但他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申诉进行解决,而不能擅自脱逃,如果允许采取脱逃的方式,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造成危害,故应认定其构成脱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罪的姚某在关押期间脱逃,由于其犯罪行为不成立,无论是否给予处罚,其本身都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与刑法的实体处罚内容相矛盾,故应认为其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以明确,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在押犯逃避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这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未决犯犯脱逃罪必须是依法构成犯罪的分子,才能认定为脱逃罪,如果是无罪而被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

    同时,无罪者脱逃虽然从客观上也是妨害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与有罪者脱逃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有罪者脱逃的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或刑罚;而无罪者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反抗。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从监押场所实施了脱逃,也不能以脱逃罪论处。否则,不仅与刑法规定相互冲突,而且也明显的不合情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姚某确系无罪,且其脱逃也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应认定其脱逃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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