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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审实践工作中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
作者:冯新红   发布时间:2014-12-24 17:26:55


    青少年正处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青少年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12—2014年浉河区法院分别审理未成年案件21件、25件、28件,未成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笔者结合近三年的未成年案件审理情况,浅谈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社会、家庭、学校及自身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1、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黑网吧”有抬头之势,超时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活动猖獗,其内容往往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青少年好奇心强,有强烈的模仿欲望,难以抵制不良诱惑,容易走向犯罪。

  2、不良家庭环境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师长,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反之,则会造成子女的心理障碍,以致诱发违法犯罪。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离异、死亡及父母犯罪等,都有可能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温暖和精神支柱,产生孤傲冷漠、报复等病态心理,有的甚至过早辍学流入社会,与社会不良青年结群而误入歧途。

  3、学校对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疏忽,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许多学校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德育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后进生”无人过问或受老师及同学的冷眼看待,产生逆反心理,对学习、前途丧失信心,出现厌学、辍学现象,最终脱离学校,走入社会。流入社会后,校外教育工作又没有跟上,无人管理,从而使这些青少年滑坡堕落的危险性大大增大。

    4、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成长因素。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和正确的理想、道德观念,缺乏是非曲直的判断力,容易感情冲动而失去理智和控制,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致产生犯罪动机。

    二、少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旦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如何最大限度的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帮教他们,成为少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以“达到和保护少年健康成长,防治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为目标,奉行少年利益优先、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张少年宜教不宜罚,把教育作为其主要的司法权能,特别注重心灵和精神层面的剖析与沟通。作为少年司法制度核心的少年审判制度,要遵循其独特的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及特殊原则。而教育主义、保护主义及预防主义三大理念构成了少年审判制度乃至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因此,在少年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双保护原则

    双保护原则要求少年审判“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少年,努力把两者有力地结合起来,做到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的有机统一。”强调应当首先考虑少年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并在此前提下追求少年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与均衡。

    2.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把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作为核心,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努力以非惩罚性手段挽救失足少年,促其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重新做人。但该原则并非排除刑罚,依法应当处罚的,仍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刑罚制裁。

    3.刑罚个别化原则

    对少年犯的刑事处罚时,要确定适用不同一般的、个别的刑罚。在此基础上刑罚个别化又可以分为量刑个别化与行刑个别化。少年犯罪刑罚量刑个别化是指在裁量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险性因素,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当。少年刑罚行刑个别化是指在执行刑罚(主要是指自由刑)的时候,应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实施不同于成年犯的改造措施,比如多判缓刑,实施替刑制度。

    4.全面保护原则

    在少年审判中实现对未成年人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全面保护,同时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能动性,努力为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这些特殊法律原则体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则要求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两个“尽最大限度”:一是尽最大限度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即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尽最大限度不判刑。应当尽量采取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刑罚,惩罚少年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应做到尽量不判处刑罚,即使判处刑罚,也要优先考虑适用有利于少年犯改造的刑罚,即应坚持依法少判、轻判,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处轻刑的尽量不判处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

    三、在审判实践工作中要进一步改革少年审判方式

    少年审判应采取适合少年生理、心理特性的特殊审判方式,不应照搬严肃威严的传统庭审模式,可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少年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变更,以减轻其心理压力,积极配合庭审,更好地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1.采取“圆桌审判”方式

    为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可以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以取代目前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设置,审判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处于同一个桌面,以更加有效地进行庭审和法庭教育。  

    2.采取三段两议的审理模式

    三段两议即指三个阶段、两次评议。三个阶段包括庭审阶段、法庭教育阶段、法庭宣判阶段;两次评议包括定罪评议、量刑评议。操作程序是法庭审理阶段—定罪评议—法庭教育阶段—量刑评议—法庭宣判阶段。重点是完善、充实法庭教育,加大法庭教育力度,体现庭审实际效果,更好地贯彻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

    3.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化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且审理时间过长会使未成年被告人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案件,庭审程序应当尽可能地简化,缩短诉讼时间,迅速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对违法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可在目前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进一步的简化措施,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4.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模式

    在少年审判中,应重视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作用,即从维持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促进调解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应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害人因素给予充分关注,改变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存在的过于重视被告人而忽略被害人参与的现状,有助于构建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恢复通道,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多种悔罪途径。可有选择地吸收被害人参与法庭教育,通过诉说其被害的感受及所受的伤害,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羞耻,增加犯罪感和内疚感,也使被害人在复原过程中重拾自尊,恢复心理平衡,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 采取道歉、忏悔等情感方式以及金钱赔偿的物质补偿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扩大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四、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规范少年法庭工作

    应建立健全少年审判的各项工作制度,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阶段,从立案、审判、执行各审判环节,规范少年法庭工作,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1.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或者社会调查员等形式,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教育程度、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审理,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努力提高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效率,做到快审快结。

    3.法定代理人到庭制度。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能够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无援心理,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法庭审理阶段应保障法定代理人的参与诉讼权,正确引导并发挥法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教育作用,尽量避免和减少司法程序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影响。

    4.法庭教育制度。法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审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未成年人认罪悔过、重新树立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应注意规范法庭教育的程序和内容,法庭教育应在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后进行。要针对其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找准教育点和感化点。可把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亲友、老师请入法庭,与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也可根据需要让被害人以特定的身份陈述特有的感受,把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真正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被判处实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要进行认罪服法和前途教育,鼓励他们认真改造,争取减刑、立功、假释。

    5.裁判文书的人文关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易于为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的用语,深入浅出地解释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悔意,自觉认罪伏法。要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今后的改造方向,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可以将法庭教育的内容和对未成年人的期望以“法官寄语”的形式,作为附录写进裁判文书。

    6.追踪帮教制度。应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间,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指定考察人员对其进行帮教,实行专人回访考察,追踪了解其成长经历、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并帮助其解决就学和就业的困难。要完善考察档案制度,为每个未成年罪犯建立一个考察追踪档案,内容包括社会调查报告、法庭教育记录和判决内容、帮教组织帮教记录、少年管教所和监狱的改造情况等等。

    未成年人犯罪后可塑性、可改造性很强,故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方式方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艰巨而神圣的任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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