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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鸣笛致环卫工人被吓摔倒致死,谁应担责
作者:吴娱琴 徐碧玲   发布时间:2014-12-09 16:49:49


    【案情】

    货车在正常行驶时,司机刘一看见前方200米有一扫地环卫工人钱二,故鸣笛示意,结果钱二被鸣笛所吓,摔倒在地并导致脑溢血死亡。钱二家属要求货车司机刘一赔偿,但刘一认为货车并未撞上钱二,其没有责任。

    【分歧】

    对于刘一是否要为钱二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一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刘一鸣笛是为了提醒路人避让注意安全,是正确的操作,与钱二的摔倒没有因果关系,故对钱二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一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为司机刘一的鸣笛示意行为是正确操作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扫地工钱二在马路上扫地也是职责所在,也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分担相应损害后果。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钱二的摔伤致死与刘一驾驶的货车鸣笛有因果关系。环卫工人钱二因听到货车鸣笛,受惊吓摔倒的事实是明确的,货车司机刘一不能证明钱二的摔倒与自己鸣笛没有关系,在刘一货车鸣笛之前,钱二都是正常的在工作,而听到鸣笛之后,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并导致突发脑溢血致死,故可以推定钱二在扫地时摔倒受伤至死亡,与刘一驾驶货车鸣笛有因果关系。

    第二,刘一鸣笛的行为对钱二的死亡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钱二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清洁马路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刘一鸣笛的行为,亦是在提醒前方的路人小心货车,注意避让,以达安全提醒之效,且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也不存在过错。如果因汽车笛声惊吓行人摔倒致伤亡,让行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便有失公允。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适用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刘一对钱二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分担一定责任,笔者认为,以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宜。

    (作者: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吴娱琴;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徐碧玲)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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