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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让恶意欠薪者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14-12-08 13:27:20
本网讯(刘桢 沈鸿) 陈某某因欠90多名农民工工资款70余万元引发诉讼,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追回了部分工资款20多万元,农民工与陈某某就余款50多万元达成2015年11月1日前付清执行和解协议。与此同时,恶意欠薪的陈某某仍逃避不了刑事责任,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城市某服饰公司自2013年初开始陆续拖欠在该公司打工的农民工工资,后累积拖欠工人工资七十余万元。2014年1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外地,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2014年3月28日,陈某某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014年4月14日,高某某等98名农民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各农民工均自愿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高某某等98人的工资报酬,总计有七十余万元。 自2014年7月起,先后有94名农民工分批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一面耐心给农民工解释执行情况,稳定他们情绪;一面加强执行力度,积极与乡镇政府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了解,该公司除一栋坐落于农村的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厂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承办法官数次到看守所提审陈某某,向其宣传法律政策,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陈某某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愿意将厂房出租,用租赁费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法院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成功将该厂房租赁给他人。10月21日,双方达成前述执行和解协议,所得租赁费全部用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宣州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期间,陈某某与工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支付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2014年11月4日,该院一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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