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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货款26万余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28 14:17:57


    本网讯(彭振林 徐建林)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李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从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宜昌某公司潜江分公司经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公司销售系统的整体运行、完成销售任务并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资金安全等全面负责。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李伟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客户货款收回后,采取部分货款交公司,部分货款截留自己使用的方式,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26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至今均未归还。被告人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挪用资金的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身为宜昌某公司潜江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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